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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密谈(下) (1 / 3)

“我们杂志已经有六七十年历史,在全国青年中深具影响力,培育了一代又一代青年作家,目前发行量突破100万份。頂點說,..在发展和壮大过程中,我们也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对杂志社和作家都相对公平的专属撰稿人制度。”方泉在回答之前先宕开一笔,回顾完《耕耘》杂志社的辉煌业绩才转入正题:

“因为我们杂志是月刊,想要营造出声势,前期就必须要密集发文,所以一旦签约成为我们专属撰稿人,并且我们杂志有意将你打造成新一代文学偶像,那么在开始的第一个季度内,你必须每个月提供给我们不少于篇稿件。这些稿件是打开市场的敲门砖,也是决定成败的关键,质量上一定要过关,至少要有篇达到正式发表的水平。

“在接下来的半年里,你必须每个月提供给我们不少于篇稿件,其中至少要有1篇达到正式发表水平,确保能在杂志上连续看到你的作品,让读者逐步熟悉你的文风、接受你的存在,并渐渐演变成你的粉丝,乃至是死忠粉。

“过了这一阶段,就不用再在‘量’上下功夫了,重要放在‘质’上。到时候你得认真花时间,琢磨几篇拿得出手、经得起考验的好作品,拿几个全国性文学奖项。或裒辑以前作品出作品集,或推出一两部长篇,保证‘著名青年作家’的头衔稳稳地戴在你头上!”

江水源撇撇嘴:“就这么简单?我不信!方总编您还是实话实吧!”

方泉略略有些尴尬,接着道:“杂志社在培养新人、推介作家过程中做出大量努力,为了保障专属撰稿人制度的执行和切实保护杂志社的利益,我们确实会在协议中规定一些强制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义务条款,即签署协议之后。专属撰稿人有义务配合杂志社进行各类宣传、签售等活动;二是年限条款,培养作家是个长期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杂志社付出良多,居功甚伟。为防止出现作家成名后一脚把杂志社踹开、让杂志社血本无归的情况,一般在签约之初就规定合作年限,比如八年、十年。

“三是排他性条款。换句话,就是在合作年限内,专属撰稿人的所有文学作品必须在《耕耘》杂志上发表。除非经过杂志社允许,不得在其他刊物或报纸上发表,也不得自行或授权结集出版。四是惩罚条款,这主要是针对专属撰稿人主观恶意违约而设立的,大多数情况下是降低稿酬标准,少部分是延长合作年限、赔偿杂志损失等。当然,详细条文内容可以在签约时具体谈。不知江同学还有什么疑问?”

江水源原本还想努力努力。回去好好写几篇文章赚零花钱,听完方泉的介绍,就好比隆冬腊月兜头浇了盆冰水,顿时从外凉到内:这要是签了协议,杂志社犯迷糊还好,万一较起真来,绝对会输得连裤子都当掉!不别的,单单“达到正式发表水平”这一条就能玩死自己三五百回。

所谓“文无第一。武无第二”,文章好坏自古以来就无一定之规。连屈原、司马迁、陶渊明、李白、杜甫之类的巨匠都被人黑过,更不要等而下之的普通人。就算写得再花团锦簇,杂志社不认可,自己也没辙。而且由于排他性条款,自己又不能通过向其他杂志投稿证明自己达到了正式发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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