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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1章 专项斗争的后续 (1 / 3)

文章总结的第二种情况,那就是有些基层干部违反纪律入股煤矿。

文章通报了有两位,以为是阳州某县经贸局的副局长,私自与他人合伙,开办煤矿。

没办法啊,这县经贸局的副局长,虽然是个副科级干部,可是当时《煤炭经营资格证》那可是在经贸口上管着呢。

您想啊,有这位入股,不是办啥事儿都好办吗?

这么着入股了,不过这已经是2008年煤矿机械化改造之前的事情了,是个30万吨的小煤矿。

本来也查不着他,可是这煤矿2007年的时候发生了一起透水事故,死了4名井下工人,这大股东说是瞒报,他还参与了。

这个胆子大的。

不过在煤矿高额的利润面前,一想到上报之后停产好几个月,那得损失多少钱啊,所以一咬牙一跺脚,也就给瞒报了。

可是后来就有人给举报了啊。

话说天下哪有不透风的墙,这些人怎么就不明白这些个道理呢?

这一查,查到这位头上来了。最后查定出了,他自己就是实际出资人。

所有情况均没有向组织做过任何汇报和说明。

最后给与的处分是双开――开除d籍,开除行政职务。

而且所有收益全部没收,你说你这是图了啥了。

还有一位,是新洲某县的一位派出所所长。

当时是有一位私人矿主手头没钱经营了,这位派出所的所长在银行认识人,帮这位搞来了一部分贷款。

依着这贷款,算是入股了。

2008年这座小煤矿关闭了,但关闭之前,这位也挣了一部分钱。

可是煤矿关了,贷款也还了,按说没啥事儿了。

可是这位办理银行贷款的工作人员出问题了。

这位派出所所长当时办理的贷款,是违规的,这就又把这位所长给牵扯出来了。

一查,获利也有一两百万。

和上面那位一样,所有获利全部没收,最后还给了一个d内严重警告的处分。

第三种情况,直接就是侵占和挪用公款。

这个应该算是比前两种情况更加胆大了。

这两位,以为是临州某县的煤炭局总工程师,一位是临州某乡镇的一个副镇长。

这个在岳原理在临州首先提出来的“资源价款”方案,也是率先在临州实行的。

这位县里的煤炭局总工,当时管着这块儿呢,直接将县里有些煤矿缴纳的资源价款1000多万就给取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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